农业农村部将修订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增加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罚的情形
农业农村部将研究制定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方案。持续支持和鼓励养殖企业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带动各类养殖主体科学使用、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以中兽药、微生态制剂等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产品为重点,引导养殖者替代抗菌药使用。
当前我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规范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特别是不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还会产生细菌耐药性问题。近些年,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人民普遍关心的兽药残留和耐药性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产管”结合、标本兼治,拿出监管硬措施、打好整治组合拳,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关于严管兽用抗菌药质量方面
一是严格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实施新兽药注册管理制度,确立了兽用抗菌药“四不批一鼓励”原则,即不批准人用重要抗菌药转兽用、用于促生长的抗菌药、易蓄积残留超标和易产生交叉耐药性的抗菌药作为兽药生产使用,鼓励研制新型动物专用抗菌药。对所有上市的兽药均需通过严格的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近些年,我部批准的兽药品种,绝大部分属动物专用品种,并科学规定了用法用量、休药期和残留限量。
二是严格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生产环节,自2005年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经营环节,自2010年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推动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经营的市场秩序。
三是切实规范兽药使用行为。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持续加强兽药规范使用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提高广大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建立了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遴选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将9大类248个兽药产品列入了处方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凭执业兽医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
四是实施兽药质量“检打联动”。每年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对抽检不确认的假兽药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检打联动,并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据统计,2017年监督抽检兽药产品15815批次,合格率97.1%,比2012年提高了4.3个百分点。
五是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我部自2011年起连续8 年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2015年制定发布《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5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2016年与国务院食安办等5部门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兽药残留超标治理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各地兽医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32万余人次,查处违法案件4200余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8个,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160个,取缔无证经营单位182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个,罚没款2116余万元。推动网络兽药打假,依法查处多起利用淘宝网等网络平台违法经营兽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涉案金额1176余万元。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大兽用抗菌药监管力度,组织修订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增加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罚的情形,对所有故意造假等违法行为予以从严重处。对投诉举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一查到底、不留空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强化司法惩戒的威慑作用。
二、关于推动兽药追溯体系建设方面
为提高兽药监管效率,我部自2015年启动实施了兽药智慧监管工作,以“二维码”标识为核心,推动实现兽药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近年来,按照“五区一园四平台”总体部署,持续完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升级,初步构建农资监管领域的“第一朵云”。在2017年实现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二维码“两个全覆盖”的基础上,今年积极推动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目前经营企业入网注册率达到97.88%。同时,升级改版了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及时、全面、准确的兽药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同时,进一步夯实“二维码”法制基础,2017年发布农业部令第8号,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3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二维码”标识的监管依据。统计显示,2017年,我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发现假兽药486批,同比下降61%,有效遏制了兽药行业制假售假的违法现象。
下一步,加快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50%兽药经营企业实现追溯监管,完成手机智能终端升级,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逐步推动形成社会共同治理新局面。
三、关于推动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方面
我部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等各项工作,推动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兽用抗菌药使用“零增长”。
一是坚决淘汰存在安全隐患兽药品种。持续加强已批准兽药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再评价,坚决淘汰安全隐患兽药品种,重点对已批准使用的人兽共用抗菌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分门别类实施风险评估。2018年1月11日发布公告第2638号,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促生长用兽药。2015年至今,我部共禁止了洛美沙星等8种兽药用于食品动物,禁止硫酸黏菌素预混剂用于动物促生长。
二是启动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鼓励支持养殖企业推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4月20日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公布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5月10日,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名单的通知》(农办医〔2018〕19号),公布了首批100家参与试点的养殖场名单。5月19日,在第十六届(2018)中国畜牧业博览会暨2018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上,正式对外宣布启动实施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三是持续加强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宣传形式,不断加强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宣传工作。以“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为载体,带动国内外25家知名企业参与,共举办科普活动1120多场,覆盖养殖场户21000多户,率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新型媒体宣传方面,充分利用“中国兽医发布”“兽药规范使用”微信公众号,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小百科”知识宣传20期,150多个行业相关自媒体参与,腾讯网、搜狐网、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12个媒体及新媒体进行了发布和转发,全网点击量约418万次。2018年6月22日,我部兽医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共同开展了“关注动物健康,合理使用抗菌药”公益宣传活动,号召共同行动起来,规范、合理、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研究制定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方案。持续支持和鼓励养殖企业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带动各类养殖主体科学使用、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以中兽药、微生态制剂等安全、高效、低残留的产品为重点,引导养殖者替代抗菌药使用。
This is the surest way to move beyond design for design’s sake and give consumers a brand that is both undeniably relevant and incredibly engaging. Sure, it’s also a process by which we’ve been competing with world’s leading brands and won many respectable awards. But awards aren’t our goal. While they provide proof of our creativity, the appreciation of our works and offer credibility that comes from peer recognition, they are ultimately a means to acquiring ever more difficult challenges. And that is ultimately what get’s us up in the morning:the thrill of working with clients to try and tackle increasingly challenging branding problems that then lead to successful businesses for clients. Intrigued? Why not give us a shout today and see how we can transform your brand and your business.
","prompt_31":"无","prompt_34":"无","prompt_35":"","href_35":{"type":"none","value":"","target":""},"href_13":{"type":"none","value":"","target":""},"href_34":{"type":"field","value":"datasource2.current.preHref","target":"_self"},"href_32":{"type":"none","value":"","target":""},"href_10":{"type":"none","value":"","target":""},"href_31":{"type":"field","value":"datasource2.current.nextHref","target":"_self"}}"/>